上饶市干越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上饶市干越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称是ShangRao GanYue society of commerce(SYSOC),缩写为SYSOC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在上饶市民政局和余干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余干籍在上饶市的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加强商会党的组织建设成立商会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党建带会建以会建党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化饶余经济发展研究与交流,指导余干籍工商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余干人“敢为天下先、以商养商”的特点,积极推进经济市场一体化进程。提高余干人在上饶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努力为两地经济合作发挥中介作用,为促进两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饶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饶市民政局的业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上饶市饶商总部基地8号楼1705-1706室。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商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商会党组织书记由商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商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商会内部有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商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商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长在作出决定,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商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商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商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余干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上饶市委和人民政府开展正常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新、疑、难问题,做到为其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关系,疏通经营渠道。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现代管理模式、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提供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经营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企业坚持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了解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研究,组织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览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余干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上饶市多创办服务事业、为繁荣上饶市场、促进上饶余干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凡是余干籍的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在上饶市经营的,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批准,成为商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或区域。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齡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会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三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账务和会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五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负责人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六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全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工作关系

    第七十条  协调在会员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促进合作交流。

    第七十一条   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收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会务自理、工作自立。

    第七十三条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述求。

    第七十四条  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第七十五条  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接受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章 会员权益 

    第七十七条  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七十八条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七十九条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第八十条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第八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八十二条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十三条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

    第八十四条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第八十五条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第八十六条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12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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